荣仪达认证俄罗斯认证
021年11月21日起,2021年4月6日欧亚经济发布的第53号法令《关于“ТР ТС 032压力容器设备安全"技术法规的修订》将正式生效,这是继2013年07月02日颁布2014年2月1日开始生效的欧亚经济发布的第41号法令后更新修订。
沃泰认证和关注EAC认证的各位一起盘点下CU TR 032承压容器新规发生哪些新的变化;
法规适用范围的变化
此次法规修订,明确了承压设备的分类, 将以下4组设备列入不适用于法规调整的设备:
a) 110℃内的供水,分水,排水网络,和其他用于应用于水利发电的供水管道和设备。
b) 暖气设备和房屋及相关建筑物的供暖设备管道;
c) 用气体燃料(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烃气、液化天然气、燃料二甲醚)为发动机提供动力的设备及其元件,特别设计用于轮式车辆;
d) 管道及其元件的支撑和悬挂系统。
术语更新
在新版的TU CR032/2013延续了欧亚经济联盟技术调整报告术语,定义和合格性评定模式采用统一的方法,此外还更新了法规中的部分术语。
设备安全的文件要求
考虑到设备特性的危险因素和安全要求,法规中将一些设备安全的文件列入必要文件,作为设备安全的重要补充,其中包括:
1. 设备研发,设计,生产过程中设计的技术规范规章等文件
2. 设计文件,包括图纸,框架图,规格,计算等
3. 设备随附技术文件
4. 实验报告,结论,记录和见证报告等
除了上述资料外如有可将风险评估和操作可靠性相关资料等作为补充。
条款作废
TR CU032/2013第VIII节"保护条款"拟作废。
设备分类修订
在新版本中,修订草案将以下产品归入四类危险产品类型列表,其中包括
1. 承受压力冲击的设备(装配单元)和部件;
2. 指示及安全装置;
3. 安全装置和装置
也在补充中明确同一组的不同工作环境或用于不同组的工作环境的设备类别的定义,明确了此种情况的判断依据,根据为每个工作环境定义的高的类别来设置分类。
同时也修订了工作设备操作和壁温设计对等级增加1个级别的条件(4类除外)
l 380°C以上-适用于碳钢和低合金锰钢和硅钢;
l 450°C以上-适用于低合金铬钼和铬钼合金钢;
l 525°C以上-适用于合金化高铬马氏体钢和奥氏体钢;
l 575°C以上-适用于铁镍基合金;
l 600°C以上-用于镍基合金。
除此之外, TR CU032/2013的修正案草案细化了压力容器承压等级的判断依据,同时还对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微调。
结语
中俄关系现阶段处于历史好水平,中俄经济合作升温,沃泰认为中国企业定能把握机会,让友邦使用上中国产产品。
沃泰愿意和各行业技术人员分享不同产品在俄罗斯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旨在帮助民族了解俄罗斯技术法律法规和合格性评定程序,减少或消除由于技术性法规引起的贸易壁垒,帮助企业产品合法跨流通,进入俄罗斯市场。
EAC认证是海关联盟强制性认证,其标志是EAC,法规是CU TR (Custom Union Technical Regulations). EAC认证海关联盟国家通用,包含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亚美尼亚。
TR CU 030/2012 关于润滑油、油和特殊流体的要求
由海关联盟根据2012年7月20日第59号 决定批准
TR CU 030/2012“关于润滑油、油和特殊流体的要求”
前言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以下简称技术法规)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于2010年11月18日签署的关于技术法规共同规则协定制定的.
制定本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对润滑油、油和特殊流体制定统一的强制性要求。并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润滑油产品生命周期阶段对废产品进行处理。
如果对润滑油、油类和特殊液体采用关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则润滑油、油类和特殊液体符合适用的所有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第1条 范围
1.1.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对润滑油、油和特殊流体(以下简称产品),对使用过的润滑油、油和特殊流体(以下简称为废品),对处理废品获得的产品的要求,以便保护生命和人类健康、财产、环境、生命和(或)动植物健康,防止误导消费者(用户)的行为,以及为了节约资源。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 a) 润滑剂,包括:
- 有机来源的润滑油,包括:
1) 机油(通用、化油器、柴油,用于飞机活塞发动机);
2) 传动油;
3) 液压油;
4) 工业油;
5) 压缩机油;
6) 汽轮机油;
7) 防腐蚀油;
8)电绝缘油;
9)基础油。
- 油脂;
b) 特殊液体:
- 冷却液(包括切削液);
- 制动液;
c) 废品油。
1.2.因产品进入流通、处理、使用(操作)和加工(处置)而产生的主要危险因素(风险)是:
产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
水和机械杂质的含量超过既定标准;
废物进入环境时对环境的影响;
对人体的有害影响
1.3.本技术法规适用于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成品油和废品油。
1.4.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根据国家防卫命令供应的;
出口到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之外的;
存放在保障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机构内的;
植物油和动物油;
煤焦油(包括杂酚油)经高温蒸馏得到的;
不属于“油”、“润滑剂”的概念,
本技术法规第二条规定的“特殊液体”;
用于制造香水和化妆品、医疗产品和药品的油。
第 2 条 定义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第4条 安全要求
第 5 条 确保合规
5.1.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是通过直接满足其安全要求或通过满足标准清单中的标准要求来确保的,因此在自愿的基础上符合要求是本技术规范的。
5.2.研究(测试)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包括应用和满足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评估(认证)产品符合性所必需的抽样规则,在海关联盟国家标准中规定。
第 6 条 符合性确认(认证)
6.1.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经过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形式的进行符合性认证。在EAC认证时候申请人是海关联盟境内的法人实体或可以是制造商授权代表,也可以是进口商(卖方)。
6.2.在EAC认证之前,执行产品识别程序。
6.3.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EAC声明(EAC Declaration)根据本技术法规附录 4 中的方案1D或2D进行。
6.4.以EAC声明(EAC Declaration)符合性为目的的测试由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人)、进口商(销售商)在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组织进行测试。
6.5.申请人在确认产品符合性时应该形成一套确认该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安全要求的文件,其中包括:
技术护照(如有);
合同(供应协议)和运输文件(根据 2D 方案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时);
制造商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产品质量证书;产品安全数据表MSDS;
确认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安全要求的测试报告;
确认申请人以规定方式在海关联盟成员国注册为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文件副本;
颁发的合格证书,包括由外国认证机构(如果有)颁发合格证书
6.6.根据1D方案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时,申请人生成本技术法规第6.5条规定的一套文件,进行生产控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技术法规,进行样品测试,接受并注册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并在产品上关联盟成员国的市场上应用EAC标志。
6.7.根据2D方案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时,申请人生成本技术法规第6.5条规定的一套文件,进行样品测试,接受并注册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并在海关联盟成员市场上施加流通EAC标志。
第7条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第8条 保障条款
TR CU 030/2012海关联盟盟技术法规“关于润滑油、油和特殊流体的要求”的附录 1
产品特性要求(2017 年 3 月 3 日修改)
TR CU 026/2012 关于小型船舶的安全
根据的决定
海关联盟
2012年6月15日第33号
TR CU 026/2012“关于小型船舶的安全”
前言
1.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共同协定制定的。
2. 制定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海关联盟技关税区内制定对游艇,小型船舶、救生设备和小型船舶设备具有管制要求,确保在海关联盟技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游艇,小型船只、救生设备和小型船只设备的自由流通。
3. 如果与小船有关的其他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对游艇、救生船舶设备和小型船舶设备的要求有所不同,但不与要求相矛盾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制定的,游艇、救生设备或小型船只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第1条 范围
4.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技成员国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游艇,小型船舶、救生设备和小型船舶设备,以及设计、建设、运营(包括报废和维修)、清算和处置。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适用于附件1所列的小型船舶、救生设备或小型船舶设备。
海关联盟的这项技术法规规定了对游艇,小型船只、救生设备和小型船只设备的要求,以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动物和植物生命,以及误导消费者(用户)的预防措施。
5、本海关联盟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a) 海、河船舶的救生艇和救助艇;
b) 制造商声明的专为比赛设计的运动船,包括赛艇和训练(训练)船;
c) 帆下冲浪板、充气气球和其他水上景点设施;
d) 有源冲浪设备和其他类似的有源设备;
e) 实验用小船舶;
e) 气垫船和水翼艇;
g) 娱乐潜艇;
h) 重量不超过 100 公斤(含)的小型船舶
6. 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游艇,小型船舶、小型船舶设备、救生设备,符合海关联盟的本技术规定。
第 2 条 定义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小船、救生设备和小船设备,如果符合海关联盟的技术规定,并通过其在市场上的产品流通EAC标志的标志,则允许在市场通海关联盟成员国根据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8条的规定。
小型船舶的调试日期为其国家注册日期。
未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小型船舶、救生设备和(或)小型船舶设备,不得在市场上打上的产品流通EAC标志,不得在市场通。
证明在放行时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是:
对于小型船舶,其符合性评估(EAC认证)以入级形式进行 - 小型船舶入级证书;
对于小型船舶、救生设备和小型船舶设备,其合规性评估(认证)以认证的形式——EAC合格证书。
第4条 小艇、救生器具和小艇设备要求
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小船的技术特性与小船制造商随附的技术文件中声明的技术特性和指标相符。
第5条 小型船舶营运及回收利用要求
第6条 监管对象的确定
第5条 EAC合格评定
第 8 条 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使用EAC标志进行标识
第9条 保障条款
海关联盟《关于小型船舶安全的技术规定》附录1
受海关联盟法规管辖的小型船舶、救生器具和小艇设备清单
1、小型船舶
2、小型船舶设备:
1) 船体发动机和船尾驱动电机的防火设备;
2) 外置电机离合启动保护装置;
3) 方向盘、舵机和电缆组件;
4) 油箱和软管;
5) 工厂制造的舱口和窗户。
3、救生用具:
1) 救生衣;
2) 救生圈;
3)救生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