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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进口化妆品原材料报关资料

更新时间:2021-08-10 09:14:02 信息编号:252501516
青岛进口化妆品原材料报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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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 检验申请表。 
2) 检验受理通知书。 
3) 产品使用说明。 
4) 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 如有以下资料应当提交: 
① 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 
② 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③ 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2)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的,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1) 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资格认证证书; 
2) 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的证明; 
3) 其他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资料。 
凡提交境外检验报告的,应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经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所在国(地区)行业协会、中国使(领)馆、公证处认可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后,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交复印件。 
境外实验室检验报告应当提交原件,系列产品符合抽检要求的,至少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提交由相关实验室出具的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明确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如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注明产品名称,且产品名称与送检样品名称一致),不须另行出具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变更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8、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 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3) 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4) 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② 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文件。 
9、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文件。 
(3)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当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申请表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表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 
11、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防晒功能(SPF、PFA或PA)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12、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样品,按国产产品提交送审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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