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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 防火门、窗。
直接设在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并不燃烧屋面不小于400mm。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0mm。当屋顶承重构件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必高出屋面。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防火隔墙对于耐火极限没有具体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一般相对于防火墙的耐火性能差一点,也是不能替代防火墙的。
办公室、休息室等贴邻厂房时,涉及到防爆墙,材质如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和夹砂钢木板。防爆墙与防火墙这两堵墙并没有必然要比较的关系,一个侧重耐火性能,一个侧重抗冲击性能,自然也不能相互替代。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主营行业:墙体材料 |
公司主营:防爆墙-->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 |
公司成立时间:2020-09-30 |
经营模式:政府或其他机构 |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安防设备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邮编:21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