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1、市级财政设立转贷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引导投融资机构按照1∶4比例放大成立转贷基金,积极引导各区、市设立多种形式的应急周转金或转贷基金。建立银行、转贷资金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协调机制,为中小企业服务。
2、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分类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用于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3、搭建小微企业采购贷信用融资平台。推动银行开发适合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产品和贷款方式,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化解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4、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协助部分工业中小企业解决因历史遗留用地手续不完善导致的土地证、房产证办理不到位问题,通过盘活资产缓解抵押难。完善工业企业房屋产权确权登记手续。对因审批手续不全,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工业中小企业,按照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原则,明确登记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支持企业从简补办手续,按照登记收费标准下限缴纳费用。
5、对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高不超过30万元。
6、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快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每年认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对企业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中需要的管理咨询、股份制改造、工业设计、技术服务、教育培训等化服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依法予以支持。
7、支持优势传统产业小微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向化发展,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符合《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中确定的“7+6”产业发展方向,且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年新版)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2%予以补助,多不超过60万元。建立技改项目、银行、企业三方对接机制,支持技改项目融资,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
8、对小微企业自主研发“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我市汽车、船舶海工、轨道交通装备等工业十条千亿级产业链重大项目、产品和企业配套的,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一次性给予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9、对中小微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咨询费、审计费、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用,在其重组成功后,按30%给予补助,多不超过10万元。
10、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和广大“创客”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向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转型。对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和工业设计大奖赛的,给予一定费用补助,并对获奖作品和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建立创新型小微企业与各类投资机构的信息对接平台,将大赛获奖项目纳入全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名单,支持其加速成长或在青落户。
11、对依法取得土地的老城区企业不改变用地性质,实施“退二进三”就地转型的,在符合城市规划总体要求,并保持主体建筑不变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房的整体或部分就地发展总部经济、现代物流、信息咨询、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检测检验、产业孵化等服务业项目,可保持其用地性质不变,不征收土地年租金及土地收益差额。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原有建筑可划定不20%的面积作为商业配套。
12、支持中小微企业集约用地、集聚发展,在全市工业园区规划中预留工业中小微企业的用地用房。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业用地指标,用于小企业产业园建设。落实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政策,分割转让的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机构。
13、对为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创新提供免费工位、优惠场所和宽带接入、公共软件、公共设备、公益性创业辅导活动的小企业产业园、创业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市财政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扶持,单个项目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期限为3至5年。
14、设立青岛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基金,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发展。
15、2015年年底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目前青岛为了加速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企业的发展到不同的阶段,青岛会有相应的政策扶持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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