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增值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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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附加税:二、正常增值税其附加按增值税的12.5%计提附加税,其中: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地方水利基金0.5%,但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建税、印花税(除每年的营业账簿印花税一年4本,一本5元,全额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如:年应纳税所得额350万,100*5%+200*10%+50*25%计算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注意:上述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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