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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仪器只要涉及到产品质量的都要进行校准,有的是测量定量功能的仪器,要进行校准,如有关长度的,常见的比如,卡尺校准,千分尺校准,三座标校准,投影仪等等,力学的有:电子称校准,天平校准,砝码校准等等,执工的有:温度计校准,温湿度校准,恒湿恒温等等仪器都要需要校准,电学的如:万用表,电源,等等仪器,具体的可以分为下面几类:
类:就是说国家规定要强制检定的测量仪器,也是高计量标准的器具和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相关人民生活所用到的医疗卫生,相关人身的安全防护,和一些环境监测等的相关国家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这一类的测量设备是要国家强制规定要检定的,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该类仪器的检定只能在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律依据的。也是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 第二类:就是说企业在生产产品时用来对产品质量的监视,产品质量的检测,内部生产材料,企业经营的管理等的测量仪器,这类仪器是可以根据企业的用途,使用的环境条件等来确定校准周期有对它们进行校准和精度的确认。
第三类(习惯上称为C类),企业设备上安装的不易拆卸的监视仪表(如油压表、压力表)、仅起指示作用不参与测量的仪表(如开关板表)或无计量特性的试验设备(如平台、水平仪)等。这类测量设备可由企业实施一次性确认,而无需实施后续的检定和校准。
第四类,有些设备可以由企业制定校准方法或采用行业标准自行校准。这类测量设备应是行业设备或国家没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实验/试验、测量设备。
法律效力不同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结论不同
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检定则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则为合格。检定的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书》。
内容不同
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
检定的内容则是对测量装置的全面评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检定有关项目。
例如,某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的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检定周期及检定结果的处置等内容。 校准的内容可由组织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依据不同
校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或参照《检定规程》的要求。在《校准规范》中,组织自行规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校准规范》属于组织实施校准的指导性文件。
检定的主要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这是计量设备检定遵守的法定技术文件。其中,通常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周期、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及检定结果等作出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可以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这些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文件,组织无权制定,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门制定。
性质不同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这是一种技术活动,可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为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定值的过程。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自行规定校准周期、校准标识和记录等。
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其中的检定规程协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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